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二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筹备等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具体业务执行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证券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部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董事会办公室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审计委员会可以指定审计部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