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并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
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工董事低
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各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1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Gold Cup Electric Apparatus Co.Ltd.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及时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按要求申报其离职相关个人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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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不得利用原职权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与公司约定仍然有效。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或者义务,并可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如其未履行前述方案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股份有额外锁定承诺的,还应当严格遵守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
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应全力配合公司,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
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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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存在抵触情形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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