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证券简称:林州重机公告编号:2025-008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
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
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录云女士。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01名,代表股份319457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484%(本决议公告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297名,代表公司股份9028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
312761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131%。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293名,代表股份6695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2%。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韩录云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692505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2股份总数的99.2072%;反对21651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7%;弃权367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96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511%;反对21651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97%;弃权367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同意
661928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812%;反对23720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6.2602%;弃权4142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1548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700%;反对23720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713%;弃权4142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699103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9%;反对23179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6%;弃权14862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
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6238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819%;反对231791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21%;弃权14862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6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晶晶律师、赵洪娟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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