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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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郭耀黎、何晶晶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2026年5月1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实际控制人韩录云女士以书面形式提交
的《关于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韩录云女士提请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形式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包括《关于提名余玉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项议案。
2026年5月15日,公司根据上述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
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26日14:30时,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
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
2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62人,代表股份合计84513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1683074股的10.5420%(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名,所代表股份共计76811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林州重机2025年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6名,代表股份7701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59名,代表股份10936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42%。其中现场出席3名,代表股份3235200股;通过网络投票156名,代表股份7701572股。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2026年5月1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实际控制人韩录云女士(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韩录云女士提请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形式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包括《关于提名余玉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项议案。2026年5月15日,公司根据上述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补充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出程序及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时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股东代表及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根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林州重机2025年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
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表决结果:同意票857463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3746%;反对票224924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87%;弃权票1167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21671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2241%;反对票224954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18%;弃权票96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2%。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22992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3804%;反对票211744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55%;弃权票96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2%。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217280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2307%;反对票22436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47%;弃权票968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5、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230650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3889%;反对票21110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78%;弃权票95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2%。
6、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8230030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3816%;反对票21110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78%;弃权票101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
7、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230960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3926%;反对票21077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2.4939%;弃权票959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5%。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230060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3819%;反对票21159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36%;弃权票96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234060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4293%;反对票20690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81%;弃权票1036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
1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中科虹霸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864726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0385%;反对票20823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29%;弃权票2110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8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林州重机商砼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864726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0385%;反对票20823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29%;弃权票2110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8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林州军静物流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表决结果:同意票865486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1079%;反对票20746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25%;弃权票2111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95%。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林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865156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0778%;反对票20779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27%;弃权票2111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95%。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辽宁通用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864526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9.0202%;反对票20780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36%;弃权票2173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煤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结果:同意票8224740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7.3190%;反对票21620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2%;弃权票1038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8%。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834146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总数76.2434%;反对票21620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14%;弃权票4371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5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议案》。
关联股东韩录云、郭钏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8229562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2206%;反对票257241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126%;弃权票1386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8%。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193460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6.9489%;反对票244101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83%;弃权票1376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8%。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韩录云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7684411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56%。
(2)选举郭钏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7682708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54%。
(3)选举郭日仓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7682797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65%。
14、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董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7684408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255%。
(2)选举吴凯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同意票7682708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54%。
(3)选举余玉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7692608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226%。
本次股东会听取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授权人、经办律师签字和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经办律师:
郭耀黎
授权人签字:经办律师:
李寿双何晶晶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