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6证券简称:飞龙股份公告编号:2025-089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2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0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
公楼二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299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锋。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022.048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53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638.743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8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3.305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9.375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07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9人,代表股份383.305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9%。
9.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董事孙锋、孙耀忠、李明黎、刘红玉、李江、赵书峰、孙玉福、方拥军、侯向阳,监事摆向荣、赵凯、李永泉董事会秘书谢国楼;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库伟明律师、韩青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89.948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6%;反对20.82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4%;
弃权11.28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7.275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60%;反对20.82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0%;弃权11.28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70%。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16.768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7%;反对90.67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8%;
弃权14.61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4.095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618%;反对90.67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860%;弃权14.61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22%。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16.808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9%;反对90.84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6%;
弃权14.40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4.135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721%;反对90.84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297%;弃权14.40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82%。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16.958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35%;反对90.74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1%;
弃权14.35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3%。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4.285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106%;反对90.74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040%;弃权14.35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54%。
2.0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06.708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0%;反对101.15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4%;
弃权14.19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4.035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782%;反对101.15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75%;弃权14.19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43%。
2.05《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07.058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5%;反对101.10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1%;
弃权13.89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4.385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681%;反对101.10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47%;弃权13.89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73%。
2.0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06.098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64%;反对101.69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7%;
弃权14.26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9%。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3.425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215%;反对101.69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162%;弃权14.26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23%。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06.438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78%;反对101.12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2%;
弃权14.49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9%。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3.765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088%;反对101.12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698%;弃权14.49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3%。
2.08《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07.058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05%;反对100.45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63%;
弃权14.54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2%。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4.385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681%;反对100.45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978%;弃权14.54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2%。
2.09《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06.7981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4%;反对100.66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2%;
弃权14.59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4.125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13%;反对100.66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517%;弃权14.59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7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库伟明律师、韩青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