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0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5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5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 299 号)。
5.会议召集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锋。
7.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9.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1804.251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34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906.44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7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97.811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7.261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9.45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1人,代表股份897.811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20%。
10.公司全体董事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武龙、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编 提案名 表决分 表决结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数
码 称 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果
(股) (股) (股) (股)《关于 总表决 21795 99.960 0.0212 0.0187
46159 40700 0
情况 5651 2% % %补选第九届董
1.00 事会独 通过其中,立董事
0.5088
中小股
的议 8985 99.042 0.448646159 40700 0
%
东的表 751 6% %案》决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