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号 20号楼宝石大楼 705室 邮编:200233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于 2026年 9月 17日召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6 年 8月 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9 月
17日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2026 年 8月 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
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和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青岛市崂山区半
岛国际大厦 1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国平女士主持。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9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7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7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43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5284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468%(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174016745股。在股权登记日后,公司已注销 468200限制性股票,故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1173548545股;
同时,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88933298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84615247股)。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294219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26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3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6540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433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65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2%。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了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票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已回购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47279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7%;反对 3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0%;
弃权 20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508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699%;反对 3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10%;弃权 20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91%。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04570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0%;反对 4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
弃权 2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351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47%;反对 4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22%;弃权 2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3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胡建雄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