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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金汇: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1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宝石大楼705室邮编:200233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2025年4月26日和2025年6月7日,公司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6、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5年6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2、2025年6月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

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和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崂山区

半岛国际大厦1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国平女士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法人股东或其代理人以及自然人股东或其代理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294219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149%(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25日,公司总股本为117401674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88933298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85083447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84人,代表股份83154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3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984人,代表股份83154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34%。

综合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86人,代表股份377373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8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统计结果,宣布了每一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6998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7%;反对3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

弃权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779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2%;反对3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8%;弃权6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6992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1%;反对3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弃权6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773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2%;反对3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弃权6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5%。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6997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3%;反对3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2%;

弃权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778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76%;反对3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弃权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76981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3%;反对3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同意82762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2%;反对3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4%;弃权8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955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2%;反对3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

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735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0%;反对3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6%;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融资和授权的议案》

5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76600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53%;反对6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6%;

弃权9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38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9%;反对68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6%;弃权9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6%。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1801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35%;反对5470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5%;

弃权10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582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991%;反对5470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82%;弃权10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6967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4%;反对3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748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5%;反对30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0%;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张晏维

经办律师:郑茜元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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