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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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renyinglawfirm.com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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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1、2026年6月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2、2026年6月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于指定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和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崂山区半
岛国际大厦1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国平女士主持。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7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3387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59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74016745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88933298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85083447股)。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294219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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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16858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36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168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5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了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票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12668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9%;反对198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5%;弃权13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47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677%;反对198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38%;弃权13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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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2、《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2185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50%;反对205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8%;弃权1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993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409%;反对205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288%;弃权1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3%。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6年度融资和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07015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46%;反对25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53%;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4823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021%;反对25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00%;弃权1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8%。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585294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65%;反对739078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61%;弃权1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3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95%;反对7390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099%;弃权14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6%。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2621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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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99.2994%;反对198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59%;弃权1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429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65%;反对198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024%;弃权1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1%。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商品期货期权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2726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28%;反对199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7%;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0534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310%;反对199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51%;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9%。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1973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80%;反对206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06%;弃权12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781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097%;反对206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204%;弃权12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9%。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1322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6%;反对21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78%;弃权1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5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130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997%;反对21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86%;弃权1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7%。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6805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3%;反对160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1%;弃权9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613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799%;反对160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25%;弃权9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6%。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0117053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2%;反对21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70%;弃权10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9513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174%;反对21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635%;弃权10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6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张晏维
经办律师:郑茜元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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