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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司特: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ST司特 --%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

分子公司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财务报告、信

息披露、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研究与开发、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管理等方面。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分子公司的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本公司以利润总额的5%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当潜在错报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为重大缺陷。当潜在错报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性水平且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20%时为重要缺陷。当潜在错报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20%时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2)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控制环境无效;

(5)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6)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1)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3)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一般缺陷”:

(1)公司一般岗位人员舞弊;

(2)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进行整改;

(3)其他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本公司以利润总额的5%作为确定缺陷等级标准。当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该标准时为重大缺陷。当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小于该标准且大于或等于该标准的20%时为重要缺陷。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当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小于该标准的20%时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3)严重违规并被处以重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4)生产故障造成停产3天及以上;

(5)负面消息在全国各地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6)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7)达到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情形之一的;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1)违规并被处罚;

(2)生产故障造成停产2天以内;

(3)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4)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5)达到较大环境事件(Ⅲ级)情形之一的;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般缺陷:

(1)轻微违规并已整改;

(2)生产短暂暂停并在半天内能够恢复;

(3)负面消息在企业内部流传企业的外部声誉没有受较大影响;

(4)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5)达到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情形之一的。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关于“金政辉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司已于2025年9月30日和2026年1月22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43)与“关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1)。截至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已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宣州区人民法院尚未公开开庭审理。

2.公司于2025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32025004),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公告编号:2025-24)。

2026年3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号)和《关于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宣城东晨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5号)。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对《事先告知书》和《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的相关事实、金额均无异议,且不申请召开听证会但针对罚款600万元的处罚结果依法提出申辩,公司认为《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行为均为金国清、金政辉等涉嫌刑事犯罪的时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实施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导致的,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同时,针对《事先告知书》及《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制订相关内部治理制度,完善了内部控制,同时公司将依据《事先告知书》和《监管措施决定书》以及公司自查发现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该事项已提交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本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为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能够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公司的内部控制将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风险水平相适应,随情况变化及时加以调整。2026年,公司将继续做好内部控制的完善和优化工作,加强流程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度,将重点关注重要业务和分子公司管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执行,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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