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38证券简称:司尔特公告编号:2026-2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32025004),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4)。
2026年3月27日,公司、金国清、金政辉、方君、文继兵、黄席利、马磊、姚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经查明,司尔特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虚构工程建设业务,导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司尔特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发)与陕
西某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贵州路发支付工程款34704330.19元,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贵州路发与浙江某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巷)、温州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泰)、福建某辉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辉)等3家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上述3家公司未向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贵州路发提供工程业务服务,为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贵州路发支付31202311.57元,会计核算时将温州某泰、福建某辉相关工程业务在2021年计入营业成本,将浙江某巷相关工程业务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司尔特2021年虚增资产45804036.78元,虚增利润总额
45804036.78元。此外,上述工程建设业务在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
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司尔特2023年虚增营业成本17348548.49元,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
二、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导致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司尔特向安徽某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某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18960270.89元。司尔特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镇市某丰农资有限公司、宣城市某信农资经营部等17家经销商虚
假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9502925.00元。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司尔特虚减2021年利润总额9457345.89元。
综上,司尔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36346690.8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6%;
2023年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5%。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金国清时任司尔特董事长,决策、组织司尔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直接导致司尔特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金政辉时任司尔特总经理、贵州路发总指挥长,决策、组织贵州路发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直接导致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方君时任司尔特副总经理、贵州路发指挥部顾问,知悉贵州路发虚假工程建设事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回款事项,签字保证司尔特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文继兵时任司尔特副总经理,分管销售工作,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事项,安排虚假尿素供应商及布置销售部门进行虚假有机肥销售,签字保证司尔特2021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席利时任贵州路发财务总监、司尔特审计部部长,参与贵州路发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对接第三方虚构合同及对应的结算单等材料,与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磊时任司尔特办公室科长、销售生产调度中心主任,参与司尔特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事项,对接联系虚假尿素供应商,要求销售人员联系有机肥客户进行虚假销售,与司尔特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姚静时任司尔特财务部部长、财务副总监,参与设计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回款方案,参与虚假尿素采购资金回流的资金管理事项,与司尔特2021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金国清、金政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方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文继兵、黄席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马磊、姚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金国清时任司尔特董事长,决策、组织司尔特实施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金政辉时任司尔特总经理、贵州路发总指挥长,决策、组织贵州路发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
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金国清、金政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在本次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主要因公司报案的职务侵占等犯罪案件引起,相关责任人员也均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仅为
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安徽证监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董事会
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号)。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