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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图控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1(二)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前应当及时报告,包括:

21、发生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公司签署上述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上述第1、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涉及上述第3-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上;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诉讼;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9、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八)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7、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9、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5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相关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应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配合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还应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将依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经营班子成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

6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公司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及时

提交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材料,必要时应将材料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7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四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

8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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