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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图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披露的及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公司应遵循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六)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七)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

1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其关联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交易、再融资等有关各方;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改正。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将予以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2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按照要求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还应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财务信息还需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3第二节临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息有:

(一)审议达到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标准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通知或变更股东会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重大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关联交易:

(1)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43、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六)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8、公司发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大额资产减值。

(七)公司发生下列情况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5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公司出现其他情形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4、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8、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6(九)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将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前述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前条(五)至(十)所述情形,根据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要视同为公司行为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参照公司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临时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7第四章信息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

关信息: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遇其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

1、遇其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可能

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要为董事会秘书提供了解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经营活动和

经营状况的必要条件;

4、遇有需要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可能

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有义务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公司所投资项目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

会有关决议、文件及相关资料;

3、遇有需要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4、应督促所辖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相关制度,

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

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交易和再融资等有关各方:当发生与公司

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8(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公司的财务审计,并向证券部提

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通知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在(一)、(二)基础上,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提交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阅修订;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定期报告经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将相关公告和文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临时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二)在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形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尽快组织形成公告文稿;

(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长签发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的文稿在符合条件媒体上登载后,董事会秘书应认真

检查核对,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9理、谨慎、客观。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三十五条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遵

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六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文件的,应及时报告、通报,上述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

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上述所列文件的,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三十七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10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八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于公司网站上,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

第四十条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

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经董事会秘书授权,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资料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三条证券部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证券部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办

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1第四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公司证券部

或其他指定地点。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信

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条当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2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并修改。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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