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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40证券简称:亚太科技公告编号:2025-039

债券代码:127082债券简称:亚科转债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6),并于2025年5月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14: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会议室(无锡市新吴区里河东路5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福海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张玉恒、李鹏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9人,代表股份

541818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9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3人,代表股份499072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7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6人,代表股份42746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6人,代表股份42746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6人,代表股份42746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54%。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642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

反对1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

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2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69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1%;反对1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562%;弃权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7%。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640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

反对11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

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68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37%;反对110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596%;弃权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7%。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641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

反对1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

6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69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5%;反对1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576%;弃权6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0%。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41639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9%;

反对1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

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67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08%;反对1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625%;弃权6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7%。

5)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648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

反对11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

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76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17%;反对11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624%;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608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

反对15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弃权

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36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91%;反对15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2%;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7%。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678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反对11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弃权

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06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9%;反对11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603%;弃权2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8%。

8)审议通过了《2025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505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

反对23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弃权

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33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86%;反对23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478%;弃权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6%。

9)审议通过了《2025年监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545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6%;

反对20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73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12%;反对20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795%;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63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

反对1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

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62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3%;反对1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576%;弃权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银行融资及相关保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59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5%;

反对1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

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21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3%;反对1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504%;弃权7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2%。1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67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反对10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

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06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20%;反对10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555%;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5%。

13)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200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5%;

反对1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

1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598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32%;反对16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041%;弃权1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予以回避。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163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9%;

反对1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

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61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79%;反对1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562%;弃权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9%。

3、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张熔显、蔡永民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玉恒、李鹏飞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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