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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科技:关于向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40证券简称:亚太科技公告编号:2026-037

债券代码:127082债券简称:亚科转债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4月21日;

2、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583.7354万份;行权价格:7.10元/份;

3、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83.7354万股;授予价格:3.55元/股。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4月2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3名激励对象授予1583.7354万份股票期权和1583.7354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10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5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公司2026年3月21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

(二)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4月1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异议。2026年4月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12)。

(三)2026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详见公司2026年4月9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四)2026年4月9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

于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4)。

(五)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公司2026年4月

22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037)。

二、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所有激励对象符合上述授予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拟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将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权益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4名调整为113名,授予的权益总数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6年4月21日

(二)激励工具: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三)股票来源:股票期权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授予数量:本次授予权益合计3167.4708万股,其中授予股票期权

1583.7354万份,授予限制性股票1583.7354万股。

(五)授予人数:113人

(六)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10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55元/股。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获授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授予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姓名职务数量(万份)权益总数的比例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方东新总经理80.002.53%0.06%

罗功武副总经理、董事40.001.26%0.03%

彭俊芳董事40.001.26%0.03%

沈琳董事会秘书30.000.95%0.02%

周静怡财务负责人30.000.95%0.0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08人)1363.735443.05%1.09%

合计1583.735450.00%1.27%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完成授予权益前,激励对象因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而不得获授的权益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

授的权益,由董事会将前述权益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或予以注销。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2、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姓名职务

票数量(万股)权益总数的比例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方东新总经理80.002.53%0.06%

罗功武副总经理、董事40.001.26%0.03%

彭俊芳董事40.001.26%0.03%

沈琳董事会秘书30.000.95%0.02%

周静怡财务负责人30.000.95%0.02%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08人)1363.735443.05%1.09%

合计1583.735450.00%1.27%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完成授予权益前,激励对象因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而不得获授的权益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

授的权益,由董事会将前述权益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或予以注销。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八)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或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工作。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以下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窗口期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要求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12个月、24

个月、36个月。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届满,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开始分批次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的要求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可行权期间行权比例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40%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30%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30%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行权条件未成就而不得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行权。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行权安排和行权条件的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行权。

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可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40%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30%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30%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解除限售安排和解除限售条件的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

5、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九)本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满足各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两个业绩考核目标之一即可。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行权/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行权/解除限售考核年度

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Am) 净利润增长率(Bm)

第一个行权/解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

2026年

除限售期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行权/解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

2027年

除限售期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行权/解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8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2028年

2028年

除限售期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考核指标业绩目标达成率对应行权/解除限售比例

A/Am≥100% X1=100%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增

80%≤A/Am<100% X1=A/Am

长率(A)

A/Am<80% X1=0%

B/Bm≥100% X2=100%对应考核年度实际净利润增长

80%≤B/Bm<100% X2=B/Bm

率(B)

B/Bm<80% X2=0%

公司层面行权/解除限售比例 X1、X2取孰高值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指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时,需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所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以此作为考核数据计算依据。

(2)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3)上述考核不构成公司对自身经营情况的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考核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将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四档。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行权/解除限售权比例(Y)

S Y=100%

A Y=95%

B Y=50%

C Y=0%

在公司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权益数量×当年公司层面可行

权/解除限售比例(X1、X2的孰高值)×当年个人层面可行权/解除限售比例(Y)。

公司将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事宜。当年因公司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等考核原因而不能行权/解除限售

或不能完全行权/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行权/解除限售。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数变动、行权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授予日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金。

1、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 Black-Schole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股票期权的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6年

4月21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1583.7354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37元/股(授予日2026年4月21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起至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8.3241%、24.8283%、23.4341%(采用深证综指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4.6500%(公司最近12月的平均股息率)。

6、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公司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则2026-2029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

579.39220.80221.89114.8721.81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行权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行权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据与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市价为基础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以此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于2026年4月21日向激励对象授予1583.7354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需摊销的总费用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

4466.132177.241563.15614.09111.65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

数量、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据与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本次公司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因本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中,罗功武先生、沈琳女士、周静怡女士在授予日前6个月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前,系基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后股票期权行权,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外,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及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四)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4月21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3名激励对象授予1583.7354万份股票期权和1583.7354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10元/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55元/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1、亚太科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

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3、亚太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亚太科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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