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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年报;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1)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2)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3)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4)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5)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6)要求公司财务部门积极配合委员会工作;

(7)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应主动向审计委员会陈述在年报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未被独立董事关注的重大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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