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6〕5-15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1—2页
二、报告附件……………………………………………………第3—6页天健审〔2026〕5-15号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鸿路钢构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鸿路钢构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第1页共6页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第2页共6页本复印件仅供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5-15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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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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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后附之用,证明张扬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5页共6页本复印件仅供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5-15号报
告后附之用,证明夏海林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