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5-17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
三、报告附件………………………………………………………第9—12页天健审〔2026〕5-17号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鉴证报告仅供鸿路钢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鸿路钢构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鸿路钢构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1页共12页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鸿路钢构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第1页共12页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鸿路钢构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鸿路钢构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第2页共12页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第2页共12页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
480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债数量1880万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
188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507.55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86492.4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428.30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6064.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5-13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86064.15
第 3 页 共 12 页项目投入 B1 182236.68
利息收入净额 B2 435.05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永久补流 B3
项目投入 C1 4232.16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3.83
第3页共12页项目序号金额
永久补流[注] C3 34.19
项目投入 D1=B1+C1 186468.84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438.88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永久补流 D3=B3+C3 34.19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注]截至2025年12月30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因节余募集资金34.19万元(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及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1%,符合豁免履行审议程序的条件。公司已按规定将节余募集资金转入基本户补充流动资金,并完成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相关监管协议同步终止。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会同国元证券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分别与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
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本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
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会同国
元证券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中国银行
第4页共12页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4页共12页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34050146380800001194已注销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88758893351已注销
公司长丰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10156427366600000018已注销黄山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科341325000013000792775已注销学大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1302010238000000544已注销东路支行安徽长丰科源村镇
20000192353366600000302已注销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32426564已注销
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第5页共12页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第5页共12页5.湖北团风装配式建筑制造基地智能
否20000.0020000.0020094.36100.472022年9月3165.47是否化升级项目
6.鸿路钢构信息化与智能化管理平台
否8000.008000.004232.168059.37100.742025年12月不适用不适用否建设项目
7.偿还银行贷款否53064.1553064.1553064.15100.00不适用不适用否
合计186064.15186064.154232.16186468.84
鸿锦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盛鸿绿色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鸿路涡阳绿色装
配式建筑产业园智能制造工厂建设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原因主要为2025年国内钢材价格波动、人力等制造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成本上升导致实际毛利率下降,以及公司生产设备智能化改造对产量有所影响,致使项目整体效益未达预期。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无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无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079.43万元。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无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合理安排闲置募集资金存放,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收入。
第8页共12页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无
第8页共12页第9页共12页本复印件仅供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5-17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9页共12页第10页共12页本复印件仅供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5-17号报告后附之用,证
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0页共12页第11页共12页本复印件仅供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5-17号报
告后附之用,证明张扬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1页共12页本复印件仅供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5-17号报
告后附之用,证明夏海林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2页共12页第12页共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