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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社会责任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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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

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1—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

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

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第六条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愿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

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积—2—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

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

等情况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职工权益保护

—3—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定期对职工分岗位开展针对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健康、安全作业环境,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效防范劳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切实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

完善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薪酬体系和考核制度,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

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

—4—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

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和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应立即启动召回或补救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

—5—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应制度,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或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

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以“绿色施工、低碳发展”为目标,将环境保护融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周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双碳”相关政策要求,减少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符合 ISO

14001标准),指定分管领导,公司安全生产部为环保执行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用于环保设备采购、技术研发、环保培训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环境保护政策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地环保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取得

项目所需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等资质;

—6—(二)推广绿色施工技术,优先采用节能设备,减少水泥、砂石等资源消耗;

(三)控制污染物排放,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喷淋系统、扬尘监测设备,确保扬尘排放符合《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

(四)保护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避免破坏植被、水土;在

生态敏感区域(如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周边)施工时,制定专项环保方案,竣工后及时开展生态修复;

(五)减少能源消耗与碳排放,推广新能源工程机械,优化施工方案降低油耗;

(六)开展环保培训,确保职工掌握环保操作规范;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环保监督与考核机制,安全生产部

不定期对项目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排查扬尘、噪声、污水排放等问题;对环保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将环保指标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与薪酬挂钩。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绿色技术研发与应用,鼓励技术

质量部门研发岩土工程绿色勘察技术、低扰动施工工艺;对成

功应用绿色技术、实现环保显著效益的团队或个人,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7—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

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

困、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做出合理回应。

第七章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定期检查、评价

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以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十七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8—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7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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