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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42证券简称:中化岩土公告编号:2025-088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具体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增加担保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将变更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追加反担保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将变更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并支付担保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9日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

区天长路111号永安公服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明俊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95人,代表股份74335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58%。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51069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3人,代表股份43825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65%。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93人,代表股份

16772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86%。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92人,代表股份

16772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8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增加担保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6292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89%;反对2219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64%;弃权4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6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625%;反对2219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57%;

弃权48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8%。

关联股东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追加反担保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636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84%;反对219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6%;弃权50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0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045%;反对2197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37%;

弃权50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18%。

关联股东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章佳平律师、童碧君律师见证本次

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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