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783号
关于对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
刘明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赟,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杰,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26年1月31日,中化岩土披露《2025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60000万元至80000万元。4月9日,中化岩土披露《2025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以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95000万元至140000万元,同时,因新增预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58033万元至-13033万元,中化岩土首次提示年度报告披露后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4月18日,中化岩土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显示,202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95118.65万元,期末净资产为-13152.03万元,公司股票交易自4月21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中化岩土未在《2025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同时,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中化岩土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3条第一款、第5.1.9条
第二款、第9.3.3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化岩土董事长刘明俊、总经理张赟、财务总监冯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5.1.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化岩土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2—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明俊、总经理张
赟、财务总监冯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中化岩土、刘明俊、张赟、冯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化岩土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中化岩土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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