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3证券简称:万和电气公告编号:2025-019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提案名称:《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0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
13号公司总部大楼一楼1号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YU CONG LOUIE LU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6778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7.783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436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085259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41514741股)。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3262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263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3516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200%。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74867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6%;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
权1902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615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85%;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
1902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0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4867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6%;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1902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615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85%;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
1902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0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4867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6%;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
权1902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615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85%;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
1902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0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748674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6%;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
权1902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615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085%;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
1902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0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6%,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2025年度中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768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
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516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1%;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6、《关于2025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广东万和集团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隆先生、卢楚鹏先生、叶远璋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3508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弃
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508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3%;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7、《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768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
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515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6%;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3873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87%;反对2290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11%;
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621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757%;反对22904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213%;
弃权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287%,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9、《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
广东万和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卢础其先生、卢楚
隆先生、卢楚鹏先生、叶远璋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0588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013%;反对22905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245%;
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588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013%;反对229056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245%;
弃权3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2%。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013%,未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未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董龙芳律师、黎婷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股东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