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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科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6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致: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罗其通律师、刘璐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6);

2.《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3.《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4.《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将《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修订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2025年9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披露《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2025年9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披露了《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6)。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连越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45在公司会议室(具体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81号公司大楼1510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公司董事长周忠国先生线上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沈文明先生担任现场主持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

连越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至2025年9月22日下午15:00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3,990,33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5252%。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0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37,874,56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34.954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00人,代

表股份4,889,91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0.71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19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0.00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19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875,72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0.7165%。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连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连越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核查,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对通知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连越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合并后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258,978,8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79%;反对2,801,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持股比例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3,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9800%;反对2,801,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2940%;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258,978,8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79%;反对2,801,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持股比例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3,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9800%;反对2,801,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2940%;弃权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6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258,968,6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0%;反对2,801,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弃权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持股比例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3,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714%;反对2,801,629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2940%;弃权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46%。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258,946,4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55%;反对2,811,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8%;弃权10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持股比例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71,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174%;反对2,811,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5026%;弃权10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股数261,613,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9%;反对14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弃权1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持股比例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38,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527%;反对1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62%;弃权1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11%。

经连越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

经连越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通过。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章财书》之签字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涛

经办律师:

罗其通

刘路

2025年9月25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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