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了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璐律师、邵亚冉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关于拟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4.《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6.《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7.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2.《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2026年8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披露:
1.《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2.《关于拟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三)2026年8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上披露了《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8)。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四)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连越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11日(星期五)14:45在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33号公司大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周忠国先生担任主持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
连越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6年9月8日下午15:00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为217,705,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9904%。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0名,代表股份为27,947,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6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72人,代表股份27,975,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2人,代表股份为28,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270人,代表股份为27,947,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66%。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连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连越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经核查,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连越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合并后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提交的《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007,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4%;反对617,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30,5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40%;反对617,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7%;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
经连越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涛
经办律师:
刘璐
邵亚冉
邵亚冉
202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