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
度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3响。
第十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4(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5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规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处分或者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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