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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铁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8 查看全文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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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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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3/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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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证券部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及时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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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并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等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应投资者咨询。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敏感期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同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

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6/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或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保荐代表人(若有,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若有)、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分红情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若有)及发展前

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或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具体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络平台、公司出席人员等信息。公司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并在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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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

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8/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最新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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