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为5名,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召集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等工作组。公司业务部门和研发部门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评审及工作程序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要求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视
频、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