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应协议书》,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14:00在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法律意见书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通知召开股东会。公告载明了股东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00在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和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截至202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法律意见书
东或其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7346663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538%;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共计215人,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64301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8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同时采取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部分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21日9:15—15:00。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和见证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布了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98830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7%;反对87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320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2%;反对87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5%;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798831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8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321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7%;反对8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8836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109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法律意见书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327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6%;反对109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6%;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8849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95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33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3%;反对95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4%;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3645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38%;反对5298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32%;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1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425%;反对5298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04%;弃权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预计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797114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0%;反对1831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3%;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6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38%;反对1831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17%;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8854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87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345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反对87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5%;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8814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8%;反对99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弃权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305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0%;反对99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8%;弃权5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2%。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韩方如女士、韩真如女士、韩汇如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数734509464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64319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5%;反对11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8%;
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319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5%;反对11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8%;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10.01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7934921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46%;反对5441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0%;弃权3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9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046%;反对5441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14%;弃权3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
10.02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793492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47%;反对5449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0.6821%;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9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057%;反对5449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43%;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10.03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793472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22%;反对5469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6%;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9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746%;反对5469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53%;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10.04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793495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0%;反对5447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18%;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9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095%;反对5447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04%;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10.05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798828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法律意见书的99.9825%;反对11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319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4%;反对11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8%;弃权2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此页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见证律师:马焱
见证律师:曹燕红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