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信息申报、股份登记与持有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1(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八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若《公司章程》等相关管理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
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按公司规定执行,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
2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转让、买卖的限制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必
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3(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前,应当遵循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并在该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买入、卖出
5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转让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发布的法规、指导意见或备忘录相抵触时,以上述文件为准,并按上述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6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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