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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联电子: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6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建邺区泰山路157号15楼邮编210019

电话:025-83345200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春香律师、韦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年3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

1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6年3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的

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内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会议咨询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5日下午14:30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中路2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79人,代表股份数共计368017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43%。具体情况

2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54704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280%。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674名,代表股份共计13313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6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6人,代表股份28693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5380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74人,代表股份13313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2%。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

3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3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议案详细资料。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公

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出的各项提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67215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8%;反对6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8%;

弃权1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890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18%;反对6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0%;弃权1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1%。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6739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1%;反对4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

4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1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同意28068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04%;反对4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69%;弃权17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7%。

3、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367391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9%;反对4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

弃权1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8067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80%;反对4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69%;弃权1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1%。

4、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6913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8%;反对9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26%;

弃权1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588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93%;反对9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01%;弃权1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06%。

5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66863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2%;反对9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6%;

弃权2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539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758%;反对9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64%;弃权2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8%。

6、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7131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1%;反对6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

弃权255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807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08%;反对6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05%;弃权255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8%。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0234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51%;反对75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07%;弃权1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10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6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745%;反对75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302%;弃权1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3%。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6837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1%;反对9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2%;

弃权1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512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48%;反对9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01%;弃权1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1%。

9、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366909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90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9%;

弃权20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585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64%;反对90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11%;弃权20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5%。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定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7533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59%;

反对8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0%;弃权

2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533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59%;反对8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0%;弃权26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3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8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钱亚飞经办律师:李春香

经办律师:韦东

2026年4月15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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