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建邺区泰山路157号15楼邮编210019
电话:025-83345200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春香律师、韦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年3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会
1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5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内容、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会议咨询及联系地址、邮政编
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4月29日下午14:30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中路2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05人,代表股份数共计3688619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2254%。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597232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1297%。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00名,代表股份共计91387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95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202人,代表股份
137370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4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59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0人,代表股份9138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7%。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3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3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议案详细资料。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出的各项提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68310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5%;反对5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弃权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85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53%;反对5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95%;弃权4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2%。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68309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3%;反对4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弃权9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4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84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02%;反对4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5%;弃权9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3%。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68179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0%;反对5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7%;弃权9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054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24%;反对5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84%;弃权9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2%。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368310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6%;反对4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弃权9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85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82%;反对4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5%;弃权9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3%。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8081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99.7883%;反对7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6%;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956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168%;反对7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6%;弃权7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6%。
6、审议通过《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67981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3%;反对7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5%;弃权1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56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03%;反对7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88%;弃权1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09%。
7、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8270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6%;反对4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5%;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45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941%;反对4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59%;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0%。
6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7314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5%;反对14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3%;弃权10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189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355%;反对14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43%;弃权10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01%。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8004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4%;反对7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3%;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79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556%;反对7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90%;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4%。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89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706%;反对6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96%;弃权1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
7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9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706%;反对6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96%;弃权16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8%。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南京新联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胡敏先生、刘文娟
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355124918股。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8002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9%;反对7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3%;弃权1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877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10%;反对7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8%;弃权1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2%。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8618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反对1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493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74%;反对1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4%;弃权9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8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弃权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9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钱亚飞经办律师:李春香
经办律师:韦东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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