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证券简称:春兴精工公告编号:2025-092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0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66人,代表股份3442709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1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4560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5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4人,代表股份9710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64人,代表股份
9710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0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4人,代表股份9710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09%。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
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184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3%;反对8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6%;
弃权2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出席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同意8624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095%;反对8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06%;弃权25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99%。
表决结果:通过,郭瑞卿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5))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关于孙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050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6%;反对9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5%;
弃权2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490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68%;反对9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3%;弃权27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金寨春兴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266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6%;反对12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0%;
弃权3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8101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300%;反对12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01%;弃权3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9%。
表决结果:经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秦伟伟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