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春兴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书
?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东省?岛市崂?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厦3层(26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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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成(?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书
致:苏州春兴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成(?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6年6?18?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件以及《苏州春兴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资格、出席会议?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书。
对本法律意?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和出席现场会议?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2.本所律师?法对?络投票过程进??证,参与本次会议?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4.本法律意?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的使?,不得?作任何其他?途。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件的要求,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件和有关事项进?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如下: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的召集2026年6?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18?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6?2?,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披露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络投票相结合的?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18?14时00分在苏州?业园区唯亭镇?陵
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袁静主持。
本次会议的?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18?。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18?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18?
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及出席会议?员的资格
3(?)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的召集?为公司董事会,召集?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491?,代表股份330366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86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代表股份319024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09%。
上述股份的所有?均为截?2026年6?12?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89?,代表股份11341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4%。
上述参加?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络投票的中?投资者股东共计
489?,代表股份11341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员包括公司董事、?级管理?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络投
4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式。经本所律师?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了计票、监票。
3.参与?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投票系统?使了表决权,?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络投票的统计数据?件。
4.会议主持?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为孙公司宣城春兴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6249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40%;反对20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7%;
弃权20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3%。
中?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7225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058%;反对20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股东有效5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346%;弃权208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96%。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员和
召集?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效。
(以下?正?,为签章?)
6(本??正?,为签章?)
北京?成(?岛)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杰
负责?:签字律师:
牟云春王艳菲
2026年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