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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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26年5月25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2026年4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5月1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披露了《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14时00分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
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静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3(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624人,代表股份371800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59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325156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245%。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2026年5月1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15人,代表股份46643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4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22人,代表股份52775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8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4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371112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2%;反对5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8%;弃权1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2087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79%;反对5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5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75%;弃权1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948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9%;反对6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弃权1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923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60%;反对6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6%;弃权1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920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3%;反对7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9%;弃权1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895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25%;反对7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1%;弃权1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3%。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862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8%;反对7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063%;弃权1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837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36%;反对7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1%;弃权1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3%。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91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4%;反对7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6%;弃权1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887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91%;反对7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9%;弃权17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0%。
表决结果:通过。
6.《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824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84%;反对7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26%;弃权1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824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84%;反对7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6%;弃权1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0%。
7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946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4%;反对6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弃权1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92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22%;反对6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57%;弃权1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906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7%;反对7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1%;弃权1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881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3%;反对7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3%;弃权1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4%。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2026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1066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8%;反对5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6%;弃权1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8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2041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07%;反对5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7%;弃权17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6%。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2026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918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28%;反对7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3%;弃权15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893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88%;反对7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8%;弃权15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4%。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937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9%;反对7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4%;弃权1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912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48%;反对7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4%;弃权15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9%。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2026年度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9总表决情况:同意369868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804%;反对17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8%;弃权17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0843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398%;反对17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09%;弃权17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3%。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940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9%;反对7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5%;弃权1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915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20%;反对7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3%;弃权1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8%。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为子公司繁昌春兴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898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6%;反对7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0%;弃权1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873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26%;反对7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7%;弃权1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
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7%。
表决结果:通过。
15.《关于2026年度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747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29%;反对8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91%;弃权1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747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29%;反对8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1%;弃权17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0%。
表决结果:通过。
1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874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0%;反对7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4%;弃权1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849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58%;反对7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3%;弃权1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9%。
表决结果:通过。
17.《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657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6%;反对7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6%;弃权3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600股),占出席本次
11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1632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44%;反对7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28%;弃权3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8%。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12(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田杰
负责人:签字律师:
牟云春王艳菲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