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F栋18层F1806号邮政编码:518100Suite F1806, 18F, Xinghe World Tower F, No.1Yabao Road, Bantian Street,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电话/Tel:0755-89585892传真/Fax:0755-89586631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036号
致: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调整及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调整及授予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 指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按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或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律师 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于2025年7月14日出具《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5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三)2025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2025年7月26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4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5年7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
(六)2025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七)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核查,于2025年8月12日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八)2025年8月12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九)2025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进行核查,同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320.00万股,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将该等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628.00万股变更为2,308.00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56人变更为154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209.00万股变更为529.00万股。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根据《激励计划》,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将按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有关程序
(三)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事项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激励计划》等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已履行必要程序,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2025年8月12日为授予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163.00万份,行权价格为3.93元/股;同意公司以2025年8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08.00万股,授予价格为1.97元/股。
(四)2025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确定2025年8月12日为授予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163.00万份,行权价格为3.93元/股;确定2025年8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08.00万股,授予价格为1.97元/股。
(五)2025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事项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激励计划》等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已履行必要程序,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2025年8月12日为授予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163.00万份行权价格为3.93元/股;同意公司以2025年8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08.00万股,授予价格为1.97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一)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一条之(一)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以及公司和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以及《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一条之(二)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人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票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占荔荔
经办律师:
占荔荔
经办律师:
黄夏蕊
日期:2025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