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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农: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金新农 --%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差别对待。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1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七条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

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2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做好重要新产品研发的信息保密工作,并按照分阶段的

3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

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的完整环节及预计周期、目前所处的环节及尚需完成的环节,后续研发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及预计投产时间,新产品上市前所需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关部门批文的情况,对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情况。

公司应当同时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新产品无法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关部门批文的风险、新产品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等。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或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或监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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