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1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成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为日常办事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2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3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4(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5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
供会议提案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部控制情况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两名以上成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6第二十三条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参会的审计委员会成员无异议或者情况紧急时,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审计委
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决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
相关事项公开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7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或者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或者监管部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则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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