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分别公告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10:00时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楼区延寿寺路凯美特气212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祝恩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26384677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投票表决权总股份的37.9446%。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26人,持有公司股份共计9029513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5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相关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相关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635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1%;反对3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弃权1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9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803%;反对3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06%;弃权1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1%。
(2)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62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3%;反对3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
弃权1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85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529%;反对3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80%;弃权1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1%。
(3)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630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6%;反对3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
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3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07%;反对38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61%;弃权1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32%。
(4)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623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7%;反对3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弃权1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87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753%;反对37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38%;弃权14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09%。
(5)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603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9%;反对4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
弃权1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6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87%;反对4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93%;弃权1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9%。
(6)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59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7%;反对4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
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58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895%;反对4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92%;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2%。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632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1%;反对3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
弃权1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5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217%;反对3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92%;弃权1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91%。
(8)审议通过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613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8%;反对4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2%;
弃权1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76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96%;反对40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44%;弃权1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0%。
(9)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其它重大交易情况和2025年度为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9773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11%;反对4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5%;
弃权1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82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61%;反对4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65%;弃权1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5%。
关联股东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604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反对4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
弃权1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68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463%;反对4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47%;弃权1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9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557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0%;反对4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7%;
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2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67%;反对4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05%;弃权10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9%。
(1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6097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7%;反对4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5%;
弃权1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73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324%;反对4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54%;弃权1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22%。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574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7%;反对4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9%;
弃权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37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192%;反对4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94%;弃权8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5%。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621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9%;反对3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1%;
弃权1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84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271%;反对3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0%;弃权1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9%。
(15)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3581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9%;反对4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9%;
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45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535%;反对4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52%;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朱志怡黄靖珂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袁慧芬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