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30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分别公告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15日10:00时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
区延寿寺路凯美特气212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祝恩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
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263849173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投票表决权总股份的37.9449%。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628人,持有公司股份共计71300327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3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相关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相关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349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1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弃权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26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14%;反对1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2%;弃权4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349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0%;反对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10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10%;反对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2%;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8%。
(3)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3347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7%;反对3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
弃权1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58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630%;反对3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0%;弃权1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9%。
(4)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3347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9%;反对3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6%;
弃权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872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859%;反对3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96%;弃权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6%。
(5)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33498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21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13%;反对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5%;弃权9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朱志怡黄靖珂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袁慧芬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