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致: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的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由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的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公告。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5月14日(周三)下午14:00在公司总部常州市新北区生命健康产业园
云河路518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为: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对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7777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49800000股的
39.8286%。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1680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5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3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232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205%。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9457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64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非累积投票)如下:
1、《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和2025年公司发展规划的议案》
32、《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2024年公司财务情况报告的议案》
4、《2024年公司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5、《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6、《202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7、《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2025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八项议案均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没有出现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和2025年公司发展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7623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834%;反对1739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003%;
4弃权9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8397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790%;反对1739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582%;弃权9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28%。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7606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806%;反对1743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008%;
弃权1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8381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679%;反对1743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603%;弃权10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18%。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公司财务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7606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806%;反对1742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008%;
弃权1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8381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679%;反对1742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601%;弃权1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20%。
表决结果:通过
4、《2024年公司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7601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9.6797%;反对1740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003%;
弃权1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8376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646%;反对1740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585%;弃权1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69%。
表决结果:通过
5、《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6812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434%;反对251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345%;
弃权1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2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586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2388%;反对251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6758%;弃权1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854%。
表决结果:通过
6、《202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7069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878%;反对2284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942%;
弃权1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843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101%;反对2284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205%;弃权1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94%。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总表决情况:同意577212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125%;反对2046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532%;
弃权1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987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5055%;反对2046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623%;弃权19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323%。
表决结果:通过
8、《2025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77585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769%;反对1684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908%;
弃权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8360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7539%;反对1684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215%;弃权1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47%。
表决结果:通过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7(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杜爱武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孙伎旻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袁佳雯
日期:2025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