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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红制药:千红制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11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一,主要负责拟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5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人选需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他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2/5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2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3/5第五章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相关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他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4/5第十八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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