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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552证券简称:宝鼎科技公告编号:2025-025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9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4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张旭峰董事长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1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925798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1.6156%;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895968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88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7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9829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302%。

(2)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计165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79407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914%;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8人,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9577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6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57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9829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302%。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表决各项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385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4%;反对1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同意17745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42%;反对1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4%;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382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1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同意17743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03%;反对1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4%;弃权1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384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2%;反对1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45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4%;反对1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4%;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38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8%;反对1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

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44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47%;反对1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5%;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2344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5%;反对2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2%;

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05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68%;反对2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6%;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6%。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344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5%;反对2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弃权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05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68%;反对2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1%;弃权2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349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2%;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

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10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52%;反对1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9%;弃权4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2348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9%;反对1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弃权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09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02%;反对1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4%;弃权4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714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8%;反对1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0%;

弃权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02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6%;反对1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3%;弃权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金都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招金有色矿业有限公司、招远永裕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440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990%;反对97088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835%;弃权5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813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514%;反对10076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632%;弃权5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692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9%;反对2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6%;

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80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86%;反对2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7%;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7%。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金都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招金有色矿业有限公司、招远永裕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341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6%;反对1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

弃权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02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23%;反对18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弃权5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8%。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24年度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0788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3%;反对1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13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47%;反对1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2%;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1%。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招金有色矿业有限公司、招远永裕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384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1%;反对1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弃权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45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92%;反对1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4%;弃权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邓易律师、王科梦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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