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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精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6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3条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4条未经董事会或其授权人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审核批准),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5条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代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6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

1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7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和由本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巨潮资讯网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8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9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3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10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11条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12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各有关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样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13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14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总部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按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控股子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由该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15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4第16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17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

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18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19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20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21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透露、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22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23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

第24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5第25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26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2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28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29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6附: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的承诺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现就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报备的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做出如下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后附表格)特此承诺。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主席: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年月日

7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编号:内幕信息披露时间:登记部门:

知情内幕信息所在单知悉内知悉内内幕信内幕信

证件类证件号股东代职务/关系人

知情人位/部幕信息幕信息内幕信息所处息公开通讯地登记时国籍型码码息内容址间登记人

员姓名门岗位/类型时间方式阶段时间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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