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号 B座 5/7/8层 邮编: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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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2025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
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明确,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13日14:00在江苏南方精
工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三楼30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987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1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0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325%。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1375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7516%,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86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75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02%。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2025年5月8日15:00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持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确认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中短期低风险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9.《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10.《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1.《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按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由2名股东代表和
1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311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0%;
反对1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弃权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01%;反对1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68%;弃权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31%。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312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
反对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6%;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765%;反对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17%;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8%。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311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1%;
反对1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0%;弃权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6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464%;反对1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93%;弃权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43%。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31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2%;
反对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弃权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526%;反对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63%;弃权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1%。
5.《关于确认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310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9%;
反对1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5%;弃权9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078%;反对1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09%;弃权9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14%。
6.《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1311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4%;
反对1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0%;弃权92700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936%;反对1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50%;弃权9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14%。
7.《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311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4%;
反对1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3%;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775%;反对1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50%;弃权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75%。
8.《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中短期低风险金融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311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8%;
反对1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81%;反对12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77%;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42%。
9.《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13119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2%;
反对1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516%;反对11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33%;弃权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52%。
10.《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1311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3%;
反对1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4%;弃权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991%;反对1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21%;弃权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88%。
11.《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311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2%;
反对1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5%;弃权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0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85%;反对1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弃权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88%。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已获得《公司章程》要求的表决权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完成了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