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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博普:对外担保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惠博普 --%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

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

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外),应要求被担保方向

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1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资产部、审计

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对被

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四条财务资产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

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并作出决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无论是否涉及上述情形,均须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审计法务部审查有关主债

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公司担保合同等重要资料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由财务管理

部门妥善保管,并将担保事宜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四章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

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3第二十二条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

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四条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产

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资产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

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资产部会同审计法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财务资产部应在开始债务追偿程序后五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

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审计法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

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证,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三十三条在公司担保过程中,责任人员、相关人员或涉及人员违反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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