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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博普: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30 00:00 查看全文

惠博普 --%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建设、购置、处置等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资产(即对外捐赠);

7、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资产抵押;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

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5、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如果某项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前款所规定的所有计算标准,则应同时考虑客观存在的所有计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除此以外则应根据实际存在的计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非主业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非主业投资行为以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八)款规定的情形;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非日常经营事项(不含对外捐赠),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1.5%,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任一计算标准均未达到1.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公司对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减资、产权转让与注销事项,不得授权至

总经理办公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审批决定。

公司对外捐赠的事项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第七条公司进行任何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四条

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的,或者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做出决议,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一年内收购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果公司发生的某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不含对外捐赠、对外投资中的非主业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仅第四条第4项或第6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

2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本制度第四条计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2项、第3项以外的各

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指标中较高者计算决策标准。

第十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四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的交易涉及第二条所列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第五条、第七条标准的,适用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

已按照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已按照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交易行为,视同公司

自身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讨论本制度所规定的交易事项时,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项

目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公司非日

常经营交易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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