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340号
关于对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瑞祥路 88 号皖江财富广场 B1 座 7层 7001 号;
李卫伟,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董事、时任总经理;
曾开天,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卫红,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杨军,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1—叶威,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胡宇航,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6号),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互娱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4年至2020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4月,三七互娱前身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配套融资发行47713715股公司股票。其中,吴卫东认购的3559045股、吴卫红认购的8159045股、吴斌认购
的4880716股、叶志华认购的6119284股实为给李卫伟、曾开天二人代持。三七互娱2014年至2020年年报披露的股东持股情况均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收购江苏极光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2月7日,三七互娱公告收购胡宇航持有的江苏极光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股权,交易金额14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19.21%。经查,胡宇航系公司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2018年年报对上述交易未予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三、2020年间接收购广州三七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2020
—2—年12月7日披露的临时公告虚假记载、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7日,三七互娱公告拟收购徐志高、薛敏持有
的淮安顺勤合伙企业100%股权,收购贺鸿等四人持有的淮安顺景合伙企业100%股权,实现对广州三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的间接收购,交易金额28.8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为39.48%。经查,徐志高系公司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相关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年报对上述交易未予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四、2018年至2021年年报未披露与海南力源等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海南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力源)等公司由李卫伟、曾开天等人设立并控制,是三七互娱的关联方。三七互娱2018年至2021年年报未披露与海南力源等公司发生的1.15亿元、1.08
亿元、7.60亿元、1.93亿元关联交易,占公司2017年至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58%、1.77%、10.42%、3.18%,存在重大遗漏。
三七互娱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5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
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等规定。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董事、时任总经理李卫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
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等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曾开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
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等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事实一、违规事实三、违规事实四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吴卫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
第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等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4—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
条等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叶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
第4.3.5条等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事实二、违规事实三、违规事实四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胡宇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等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事实三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等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5—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时任董事、时任总经理李卫伟,董事曾开天,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吴卫红,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军,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叶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胡宇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七互娱、李卫伟、曾开天、吴卫红、杨军、叶威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三七互娱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三七互娱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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