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5 证券简称:三七互娱 公告编号:2026-046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无涉及变更前次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5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海珠区芳园路37号三七互娱全球总部大厦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伟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4 人,代表股份
8833561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3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741428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937%。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278 人,代表股份 109213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81 人,代表股份
112056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84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78 人,代表股份 109213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6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部分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6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0062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71%;反对 300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98%;弃权
29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762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06%;反对 300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87%;弃权 29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为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14936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2%;反对 17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7%;弃权
1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193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379%;反对 17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46%;弃权 14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81285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6%;反对 18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7%;弃权
2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985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520%;反对 18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30%;弃权 2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德仁律师、刘博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