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475号 致: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7日在广州市海珠区芳园路37号三七互娱全球总部大厦 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6月28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7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海珠区芳园路37号三七互娱全球总 部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卫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4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409049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52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994470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57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03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1457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9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0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23211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89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李卫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8709124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69397395票。 表决结果:通过 1.2选举曾开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9364309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5949246票。 表决结果:通过 1.3选举胡宇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1195383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4259978票。 表决结果:通过 41.4选举叶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7860042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016619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卢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0431771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6623863票。 表决结果:通过 2.2选举陶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92080409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4386557票。 表决结果:通过 2.3选举谢惠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01305154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5357689票。 表决结果:通过 2.4选举方晓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表决情况:同意1013046238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5352386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卫伟、曾开天、胡宇航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455532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789%;反对45244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82%;弃权1952724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9159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247%;反对4524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70%;弃权19527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8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17917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16%;反对3238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1%;弃权19749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0223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6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013%;反对3238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8%;弃权19749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7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5.1《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53165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709%;反对679576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87%;弃权19781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472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924%;反对67957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455%;弃权197813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22%。 表决结果:通过 5.2《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530560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5603%;反对680629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388%;弃权19786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3621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431%;反对68062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926%;弃权19786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43%。 表决结果:通过 5.3《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953044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93%;反对680990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23%;弃权19761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351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381%;反对68099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088%;弃权19761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8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9(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黄婧雅王君逸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