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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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292号
致: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方娟、杨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127人,代表股份总数4005963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902%,均为截止至2025年12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数357991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42604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6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9758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0%;
反对8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弃权
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1768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46%;反对8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532%;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公司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5609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662%;
反对3498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18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22%;反对3498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1054%;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2、《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5609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662%;
反对3498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18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22%;反对3498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1054%;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3、《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5609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662%;
反对3498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18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22%;反对3498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1054%;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4、《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5609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663%;
反对34981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4%;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19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26%;反对34981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1052%;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5、《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5609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662%;
反对34982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5%;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18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19%;反对34982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1056%;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6、《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5609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662%;
反对3498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5%;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1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24%;反对3498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1054%;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2%。
7、《公司关于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56002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640%;
反对34981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24%;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10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613%;反对34981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1052%;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292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国杰
经办律师:方娟杨军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